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242号  发表时间:1995/11/2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现予以转发,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除应依照《通知》第二条所述(83)财税字第149号第一条l、2项和(87)财税字第134号规定外,还应依照《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劳务作业或代购、代制设备、原材料价款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补充通知》([88]财税外字第023号)的规定,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时间是在1994年1月1日后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