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库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5)618号  发表时间:1995/12/4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应纳入“先征后退”范围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1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对部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税款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多预缴税款的退库,是由:征收方式的特殊性所形成的一种正常的税款清算行为,不属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范围,因此不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请你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