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税字(1995)047号  发表时间:1995/12/22  有效性: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