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5)660号  发表时间:1995/12/22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贵州、广东、四川、湖北、辽宁、陕西、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该集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在1995年可按年销售收入3%的比例向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
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所属收取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34、中国江南航天集团重庆公司 重庆市
35、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
(其余企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