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5)148号  发表时间:1995/12/2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由于文件收到较迟,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和税款已预缴入库,经研究原省税务局文件明确的集中汇缴单位今年仍按原规定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就地缴税,并按企业所得税及《征管法》规定申报纳税,报送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