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279号  发表时间:1995/12/2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合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一、为了保证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川国税发[1994]007号文件规定设置和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机构,无专职机构的县级国税机关务必设专人负责。

二、财产损失审批问题。纳税人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核批,按我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制度(试行办法)》(附后)的规定执行。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同在我省范围内的,总机构需要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由总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签具意见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执行。

经批准实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企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以作税前扣除;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必须单独核算,年终管理费结余并入总机构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亏损弥补审批问题。纳税人需用当年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损,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额核实情况;2、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额已经弥补情况;3、纳税人当年实现利润和进行纳税调整后可以用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纳税人提出申请填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纳税人当年亏损弥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签具意见并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执行;

纳税人当年亏损弥补数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执行。

五、减免税审批问题

 1、纳税人符合条件减税、免税的,应事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报“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按税收审批权限报经国税机关批准方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照顾。

2、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属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兴办的企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按国税函发[1994]633号和川国税发[1995]0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纳税人享受其他减、免税优惠的,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需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提出意见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确定。

六、本补充意见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制度(试行办法)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报表;

  5、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

损失审批制度(试行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财产损失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三、企业一切财产损失的处理,需由企业申报并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方能作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四、企业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填报《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年终财产盘存明细表;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对财产损失的认定或技术鉴定;

3、保险公司、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对财产损失赔付和补偿凭证;

4、其他有关材料;

五、对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年度处理财产净损失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签具意见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

 企业年度处理财产净损失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

六、信用社放款呆帐、坏帐以及投资风险损失的审批权限和处理程序,将另行文下达。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单位名称(章):     主办单位或隶属关系: 金额单位:元

企业填写
企业申请减税、免税

申请减免税金额

申请减税免税期限

申请减税免税幅度


减免税款的用途


前五年减税、免税情况(所得税)

年度
减免税金额
减免税原因或条件













纳税人本次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要求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填写
减税、免税批复

批准减免税机关的权限额度

批准机关意见:



(章)

年 月 日

批复减免税文件文号


本次批复减免税的额度





征收机关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州)国税局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地国税局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①本表经批准机关盖章后生效

②本表最少一式两份,申请减免税单位一份,上报省国税局一份

③本表省局不再统一印刷,名地照此表式复制使用。



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企 业 申 报 情 况
鉴定审核单位审查情况

财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说明:本表为《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的附表 ,并同时填报。

企业同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

企业名称:(章) 金额单位:元

损失财产种类


资产损失净额

申请扣除金额


资产盘存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计税的得额
应缴所得额

损失扣除前
损失扣除后
损失扣除前
损失扣除后








财产损失盘亏

、毁损、报废的原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征收税务机关意见
县级国税机关意见
市地国税机关意见
省国税局意见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说明:报送本表同时,应提供“财产损失明细表”和有关部门对损失财产的技术鉴定资料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

企业名称(章): 金额单位:元

时间(申请补亏年度的前五年)





累计

各年会计亏损(利润)







各年税前应弥补亏损发生金额







税前已弥补亏损金额







本年申请弥补亏损所属年度金额







本年申请弥补亏损所属年度金额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年应缴所得税额

弥补亏损以前
弥补亏损以后
弥补亏损以前
弥补亏损以后

备注:



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意见
县级国税机关意见
市地国税机关意见
省国税局意见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