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277号  发表时间:1995/12/2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强调和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我省境内集中缴库的成员企业和单位。

二、各地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独立核算纳税人的标准进行清理认定。

三、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认定,由其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并应报经企业和单位所在地县一级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四、汇算清缴期后,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中,凡发现纳税申报不实,少报所得额或虚列亏损的,除将查补的所得税就地解缴入库外,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