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填报口径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002号  发表时间:1996/1/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填报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报表)改为半年(二季度)和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两次。半年报表报送省局时间为7月25日前,年报表报送时间,按每年的汇算清缴通知中要求的为准。

二、半年报表说明和汇缴总结中应对:本期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年末未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化及原因进行分析。

三、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股份制企业的,其数据均在股份制企业附表中随行业统计填列。

四、报表第7行“税收调整净额”项包括企业自行调整和税务机关调整数,第22行、23行“补充资料”两项查补数只反映税务机关查补数。

五、税法规定18%、27%税率是两档优惠税率,不是减免税,故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中不包括其数据。

六、企业盈亏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准,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在盈利企业中反映。

七、报表第3行“减免税企业户数”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额反映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中。

八、报表第16行“实际负担率”可不填列。

九、报表第17行“税后利润”等于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减第11行“应缴所得税”加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加9行“其他减免税利润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