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011号  发表时间:1996/1/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84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严格按国税函发(95)058号文执行,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各级农业银行劳动服务部,系代办储蓄服务。没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仍应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未从事资金融通的集体企业、第三产业服务业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1号、银银管(1995)2号文件规定,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应对1995年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清查,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业务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应并入各行利润总额,由各银行总行按规定集中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