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制止向农民收生猪空头税的紧急通知
文号:川办发(1996)008号  发表时间:1996/1/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是生猪生产大省,生猪税收(屠宰税、增值税、所得税等)涉及面宽;政策性强。近年来,全省生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由于新的财政体制刚刚建立,税收征管制度与办法尚不完善,在少数地方的生猪税征收中出现无论农户养猪多少,自宰自食与否,均简单按人头向农民平摊税收问题(即生猪空头税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国家税收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而且使税收失去其杠杆调节作用,加重了农民负担,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民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坚决制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并纠正生猪税收按人平摊征税的作法。对生猪屠宰税,要严格按《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征收,对生猪经营和流通环节发生的诸如增值税等其他税收,更不能按人平摊,转嫁给生产者,加重农民负担。

对严重违反税收法规,按人头或田亩面积平均摊派税收者,今后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对决策者和当事人要从严查处。

二、各地在制订畜牧生产发展计划和税收任务安排上,要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制订生猪发展计划和确定生猪税收任务。生猪税收只能按生猪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情况征收。各有关部门在指导和鼓励农民发展畜牧生产的过程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农民提供市场信息、资金、技术服务,减少市场风险,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以利税源培植。

三、在树立全民依法纳税意识的同时,各地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要通过宣传教育,及税收法律、政策知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要通过完善税收代证办法,改善服务质量,严厉惩处偷税、漏税等行为,杜绝税费流失。

 此外,对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决定》,按农林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按人或按承包地向农民平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