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008号  发表时间:1996/1/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转发你们。对1995年1月1日前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