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享受增加税负返还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005号  发表时间:1996/1/1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函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12号):“凡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非正常终止经营,清算时所属年度不给予增加税负返还税教可不予追回。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终止经营的,则应追回已返还的税款”。现予以摘转。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前款所称“非正常终止经营”是指除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因合同(章程)执行日期届满而终止经营以外的其它形式的终止经营。

以上请一并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