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021号  发表时间:1996/1/16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1995年度可按销售收入的2%向工业企业(名单附后)、按入的5%向二级公司(名单附后)收取的管理费,由所属企业列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比例

2 四川汽车制造厂 四川重庆市 2
9 重庆汽车发动机厂 四川重庆市 2
10 綦江齿轮厂 四川重庆市 2
13 重庆汽车配件制造厂 四川重庆市 2
14 重庆红岩汽车弹簧厂 四川重庆市 2
15 重庆油泵嘴厂 四川重庆市 2
24 中国重型汽车重庆销售公司 四川重庆市 2
40 中国重型汽车西南物资供应公司 四川重庆市 5
(其余企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