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020号  发表时间:1996/1/2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11号)转发你们,并对修理费进入成本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占全社固定资产年折旧额50%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进入成本。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可按营业收入的2.5%以内提取管理费交上级联社。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应根据联社管理机构支出情况确定信用社管理费计提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