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010号 发表时间:1996/1/2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西南石油地质局来函,要求对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石油天然气普查勘探开发是一项综合性、连续性很强的多工种联合作业,其生产过程主要经过地质勘探、钻井、采注、集输等环节,按工作程序可分为物探、地质综合研究、钻井、固井、测井、试油、酸化压裂、试采、运输、修理等专业。西南石油地质局按照专业化要求,分别组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不同环节的作业,有利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鉴于这些单位的工作任务是整个油气普查勘探、开发的组成部分,其生产任务全部纳入国家计划,资金统一划拨。因此,对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以及对外提供劳务(包括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在内,下同)或向本油气田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具体范围,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5)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有关规定征免的税款,不再办理退补,也不予抵扣。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