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线电视台(站)收取有关费用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022号 发表时间:1996/1/30
有效性:有效
万县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台(站)使用票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广播电视部门和有线电视台(站)收取的安装费、联网费、收看费、维护费等项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上述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服务类”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