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070号  发表时间:1996/2/13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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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化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报告。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化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7,700万元并据以税前扣除。

附件: 中化集团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单位:万元
四川中化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10
(其余企业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5月9日以川国税函发(1996)074号转发至国税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