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6)015号  发表时间:1996/2/16  有效性: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3月21川国税发(1996)066号转 发至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