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盐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021号  发表时间:1996/3/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对省盐业公司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省盐业公司系统以省盐业公司及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经营业务收入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盐业公司及分公司应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1994年至1995年财务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以利于主管税务机关掌握财务情况确定其亏损的弥补额。
三、省盐业公司及分公司实行就地纳税后,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附件:
四川省盐业公司13个分公司名单
1成都分公司2自贡分公司3 乐山分公司绵阳分公司5南充分公司6涪陵分公司7万县分公司8宜宾分公司9达川分公司10雅安分公司11攀枝花分公司12凉山分公司13重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