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028号  发表时间:1996/3/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发重庆)、文化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扣个人所得税问题。凡在我省从事营业演出的演职人员和向演职人员支付演出报酬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循“谁付款、谁扣税”的原则。演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向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演出许可证》时,必须持有效《营业演出许可证》,并将演出合同、演出计划、节目内容介绍、演职人员演出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演出主办、承办单位应在演出前两日内,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演职人员演出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演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演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时,必须全部、真实提供支付演职人员的报酬金额,并由付款单位或个人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演出活动结束后三日内,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凭《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和有关材料,收回《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退还演出单位的《营业演出许可证》或演出承办单位的《演出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凡支付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不扣或少扣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付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支付给演职人员的全部收入代扣税款,否则,除对扣缴义务人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纳税人还必须对其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游乐园等娱乐场所进行演出的演职人员,其收入性质的认定按《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演职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的(即只此一次),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在同一娱乐场所数次表演和在多个娱乐场所表演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征管的原则,可自行确定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
四、加强合同管理。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游乐园等文化经营单位对演职人员必须进行合同管理,演职人员签定合同后(一式四份),必须报送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合同变更或注销时,应到上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已经进行演出而没有签定合同的演职人员,文化经营单位必须补签合同;对已实施合同管理而未将合同报送地方税务机关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五、密切配合,强化征管。各市、地、州文化主管部门对演职人员颁发演出市场和文化娱乐场所表演资格证件后,应将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抄送同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级文化部门在对演出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时,应将演职人员是否认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条件,凡未依法纳税的,根据其发案次数多少(最多不超过三次)和情节轻重,推迟年检半年或一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其演出许可证。凡支付演职人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报送支付收入明细表时,应抄送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文化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纳税人纳税档案制度,代扣代缴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加强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和代扣代缴税款的检查,采取多种措施,强化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应迅速贯彻执行。在今年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文化厅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