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026号  发表时间:1996/3/1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含重庆)、建委(建工委),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日前作出补充规定: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按规定在沪缴纳营业税后,应于两个月内,向施
工地税务机关提交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该笔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能证明该笔收入已并入本企业营业收入统一核算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联系单,否则,施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鉴于我省在沪建安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已由省地税局委托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建筑管理处统一填开,为此,经与上海市地税局协商,《四川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以下简称《所得税纳税联系单》)仍由省地税局委托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建筑管理处统一填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我省在沪建安企业在取得工程项目收入后,可直接在省府驻沪办事处建筑管理处开具《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在沪建安企业第一次办理《所得税纳税联系单》时,须向建管处提交《外经证》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建安企业办理《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主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所得税纳税联系单》系我省建安企业专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监章;交省政府驻沪办建管处统一填开;建管处在填开时应加盖“四川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建筑管理处”印章,经手人印章,并注明填开日期。建管处在填开了《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后,应及时交寄回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交寄回建管处;然后由企业送施工地税务机关审核。
三、《所得税纳税联系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填发机关存根,第二联:省地方税务局,第三联: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四联:施工地税务机关,第五联:企业留存。
四、省政府驻沪办建管处应建立健全《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发放管理制度,并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备案。要设专人兼管《所得税纳税联系单》的领取、保管、填开、交寄工作,及时反馈企业户数增减变动和有关信息,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
五、驻沪建安企业一九九五年度取得的工程项目收入,可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底前到省政府驻沪办建管处补办《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再回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缴纳手续;也可直接回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的解缴手续,凭所得税的完税证回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附件:1《四川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2四川省驻沪建筑安装企业名单
附件一:四川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
附件二:四川省驻沪建筑安装企业名单
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省第十五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省乐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省建筑机械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第二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分公司攀枝花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渝碚地质工程施工公司泸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江津市德感建筑安装公司仪陇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部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射洪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重庆市兴盛建筑安装公司万县市路桥总公司岳池县建筑安装公司合川市太和建筑工程公司蓬安县建筑安装总公司驻沪办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华蓥市永兴建筑公司成都市岷江建设工程公司巴中地区东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总公司射洪县洪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安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岳池县华兴建筑安装总公司射洪县交通建筑安装总公司苍溪县王渡建筑工程队泸县潮河建筑工程公司遂宁市中区劳务开发建筑工程公司达川建筑实业总公司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院上海宝钢五冶分指挥部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经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