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报送单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055号  发表时间:1996/3/1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成都、重庆市):

为切实加强我省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经商成都海关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见附件一、二),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市、州国税局按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审核开具。

二、各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与计算机中心应加强配合,尽快落实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电子数据传输所需通信设备等事宜,具体传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