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118号  发表时间:1996/3/15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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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请示》({95}中非财字第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在1995年度可按销售收入35比例向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5 雅安云母公司 四川省
32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成都物资供应站(其余企业略) 四川省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5月9日以川国税函发(1996)073号转发至成都市、雅安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