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058号  发表时间:1996/3/2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土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审批管理,是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重要基础工作和关键措施。县以上各级国土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有关土地登记实行级次管辖的规定,按级次做好管辖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变更登记、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审批管理工作,为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提供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和地价等征税资料,支持和配合税收部门搞好土地增值税征管。
二、各级地税部门与国土部门,要加强联系,制定具体的工作联系制度。国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地税干部通报土地转让、土地评估的有关情况;税务部门亦应同时向国土部门通报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共同研究,采取的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