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077号  发表时间:1996/3/2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关于林业税收增值税问题,仍按我局川国税发(1995)117号和川国税函发(1995)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关于我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边销茶批发调拨单位,在川国税发(1995)029号所列名单基础上,增列以下单位:

阿坝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若尔盖县商业民贸公司

红原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南坪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茂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小金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金川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壤塘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黑水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松潘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理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汶川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马尔康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甘孜州巴塘县民贸公司

甘孜州商业局驻雅安采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