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邮电管理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031号  发表时间:1996/3/2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税局(不含重庆),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我省农话实际,省邮电管理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省农话系统较困难,地市州及县(市、区)邮电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暂由地市州邮电局集中向同级地税机关缴纳。
二、地市州邮电局在办理集中缴税前,各县(市、区)邮电局应先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三、地市州邮电局应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所属农话系统1994年至1995年财务报表,以明确亏损额。
四、省邮电管理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实行就地纳税后,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