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行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向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057号 发表时间:1996/4/3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国税明电(1995)064号和川国税发(1995)093号文件,结合全省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现就四川电力工业局、四川石油管理局、地矿部西南石油地质局(以下简称“三局”)及其系统和四川省23户国有困难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三局”及其系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
关于“三局”及其系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我局曾明确,应对其单独进行核实,在未核实之前,一律暂不抵扣。目前,各地对“三局”及其系统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工作已基本结束,对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抵扣。考虑到“三局”核算和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经研究,对“三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单独采取分级核实、集中抵扣的办法。
1、“三局”系统内的各生产销售电力、天然气、原油的二级核算单位(仅指纳入预征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单位,以下简称局属二级核算单位),应向“三局”报送经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的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同时,局属二级核算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已核实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按本通知附表式样填写完毕后,于4月底以前电传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如已颁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核实证》的,可直接将《审批核实证》的复印件电传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2、“三局”应将其自身的局属二级核算单位上报的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进行汇总,并按川国税函发(1995)019号文件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实申报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核实证》。
3、“三局”应依照川国税发(1995)0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全局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的汇总数自行计算抵扣,如需上浮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意后执行。
4、由于本通知下发时间较晚,在本通知下发前,“三局”及其系统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已作抵扣的地区,其抵扣税款属省国税局审批范围的,应在今年按川国税发(1995)0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补报有关手续。
5、“三局”及其系统除生产销售电力、天然气、原油产品以外未实行预征办法的单位,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仍按 统一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23户国有困难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
为进一步支持国有困难企业的解困工作,根据国税明电(1995)06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省定23户国有困难企业中,凡1993年底有欠缴增值税(产品税)的,可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次性抵顶该项欠税。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小于1993年底欠税数额的,其抵顶后的欠税余额,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办理缓缴手续;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大于1993年底欠税数额的,其抵顶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应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如需加速抵扣的,仍应按川国税发(1995)093号文件的规定予以优先审批抵扣。
附件一
“三局”所属二级核算单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实金额上报表
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实金额
1995年已抵扣数额
1996年已抵扣数额
抵扣比例
金额
抵扣比例
金额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
(盖章)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税务机关,一份报主管局财务处,
2、1995年和1996年已抵扣数额是指本通知下发前,各地自行抵扣
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