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058号  发表时间:1996/4/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函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13号),现予以转发,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需享受退税优惠的,应依照原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3]52号)中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