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6)042号  发表时间:1996/4/12  有效性: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