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发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062号  发表时间:1996/4/1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发的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完税分割单随文分发各地,并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启用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后,对停用的旧版出口产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进行认真清理,造具上缴清册,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销毁,并报省局备查。

二、一九九三年印发用于专用税票的“全息防伪标记”,请各地计财部门清理登记后移交给主管出口退税部门作为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完税证明”使用。

三、各地在使用“全息防伪标志”时,必须严格执行税票领、用、存,结报、缴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