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095号  发表时间:1996/4/2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第一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6年起,我省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除川国税发(1995)0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砖、瓦、砌块以外,还暂包括水泥、墙板和加气混凝土。

二、“其他废渣”的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之前,暂指除粉煤灰、煤矸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外的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等其他废渣。

三、上述建材产品可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共同审核鉴定,各地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掌握;即享受免税的建材产品生产原料中掺有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比例必须达30%以上。涉及免税企业(产品)较多或免税金额较大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鉴定审批管理办法,同时上报省局备案。

四、对收到本通知前,已销售的本通知所述的免税建材产品,应按川国税发(1995)096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