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199号  发表时间:1996/4/26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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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恳请税前收取管理费用的函》([1996]外经贸艺财辽385/070号)。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1907.80万元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单位名称 摊销金额 (万元)
中国抽纱重庆进出口公司 40
中国华阳进出口公司 1.20
(其余企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