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104号  发表时间:1996/4/2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适应国务院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五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3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时间及步骤

换证时间全省统一为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换证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准备阶段。一九九六年六月以前,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换证宣传,完成证件的制作,发放工作。

2、换证实施阶段。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月底,各地要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本地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彻底清理漏管户,完成新证件的核发工作;

3、总结验收阶段。一九九六年九月。为使换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其下一级机关的换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通过换证,认真总结本地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健全管理办法。

二、税务登记证的制作

  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及下发的式样统一印制,各地不得擅自制作。其发放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办法,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向省局购领。诸各地于5月10日前以公函形式将《一九九六年——一九九八年税务登记证证件需求统计表》(附件3)报送省局。

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外框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按照美观大方,经济节约的原则统一制作,为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使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可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的厂家(名单见附件4)制作。

 三、换证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这次换证,是贯彻执行国务院税收征管范围调整规定,澄清税源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对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妥善安排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争取党政部门及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密切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省局将统一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附件1)供各地张贴宣传。

(三)加强上下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注意来自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反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遇重大问题要随时向省局报告,换证结束时要准确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9月底前,随换证工作总结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