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包进出口集团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202号  发表时间:1996/4/30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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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包进出口集团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1095.25万元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

中包进出口集团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编号 企业名称 摊销金额 (万元)
26 中国包装进出口四川公司 5
27 中国包装进出口重庆公司 3.5
(其余企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