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089号  发表时间:1996/5/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资源税法规和省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川府发[1996]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资源税是较新税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大多为乡镇企业及个体经济,征收难度很大。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是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资源税的政策法规,懂得资源税的立法精神,掌握资源税的征纳范围,正确执行资源税政策。二是利用宣传媒介大力宣传资源税有关规定,特别要重点宣传省政府川府发(1996)30号文件规定,增强公民“国有资源,有偿开采,依法纳税”的意识。三是根据本地实际,对重点行业或重点区域的纳税人进行税法培训和纳税辅导。
二、严格执法,认真开展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资源税的政策法规现已基本完善,各地要对资源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与《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川府发(1995)30号文件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并进行税款清算。对省府30号文件第二条明确的9种金属矿产品,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的税额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川财税(1994)1号、川税函发(1994)135号、川地税函发(1994)05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其他铁矿每吨征税500元,其余按最低等级标准征税。自199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省政府规定,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也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税额标准。
三、因地制宜,切实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资源税属地方财政收入,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资源税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是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密切银行、交通、城建、国土、矿管及公、检、法等部门的关系,对部分行业和品目资源税实行代扣代征,齐抓共管,堵塞漏洞;对个别抗税不交、影响较大的“钉子户”,要依法查处。二是重点调查研究煤炭行业和盐业的税负,并提出改进意见。三是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把省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经费政策落到实处。已提取征收费的要严格管理,并逐步完善管理办法。省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川府发(1996)30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