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复函
文号:财工字(1996)079号  发表时间:1996/5/3  有效性: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
不久前,我部收到你省苏州天宝包装有限公司第七家外商投资企业来函,反映苏州市吴县国家税务涉外税务分局依据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都委四家联合颁发的苏财预(94)145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在《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94]23号)中明确规定:“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根据上述规定,氏们认为,在目前国务院明确暂不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你省不宜先行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请你厅依据上述原则,函复苏州天宝包装有限公司等七家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单位。

来函的七家外商投资企业名单
1、苏州天宝包装有限公司
2、苏州辉祥时装有限公司
3、苏州艾旺纺织有限公司
4、苏州美固瓷砖有限公司
5、苏州高新木业有限公司
6、苏州巧帛服饰有限公司
7、苏州泰渊玩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