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6)013号 发表时间:1996/5/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川办函(1996)43号文转发给你们,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川办函(1996)43号1996年4月16日
省财政厅、交通厅:
川财税政(1995)54号请示及川交财(1995)222号报告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和省政府常务会第38次会议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议事纪要》(95)164期确定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鉴于我省成渝高速公路还贷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成渝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暂缓征收营业税。其余地方的路、桥收取通行费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