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西电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241号  发表时间:1996/5/14  有效性:有效
陕西、甘肃、山西、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北、四川、广东、海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西安电力集团(以下简称西电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税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西电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199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电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由该集团的核心企业即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在陕西西安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西电集团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西电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附件: 西电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