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校办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114号  发表时间:1996/5/2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转发给
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问题,经与省教委商议:中小学校办企业的收益分配按省
教委、省财政厅川教勤字(91)第20号《通知》执行,高等院校办企业的收益分配按省政府川
府发(1994)151号《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138号1996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校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上交给学校?由你局与你区教委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