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129号 发表时间:1996/6/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转
发你们。根据总局批复精神,对专营烧卤熟制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非工厂、商场等
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