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核查日本国税厅提供的税收情报的函
文号:国税函(1996)320号  发表时间:1996/6/7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日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规定,日本国税厅向我局提供了自动税收情报。现将在华日籍人员及在日的中国籍人员取得收入的情报 份转给你局,请与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地税局核查时,凡涉及到以前年度有关纳税资料的查阅,国税局必须积极处理情况请于1996年10月底前函告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附件:在华日籍人员及在日中国籍人员收入情报(复印件)

情报份数一览表
单位:份
北京 455 山东 12
上海 352 青岛 13
广东 171 吉林 8
深圳 93 四川 3
天津 45 重庆 9
辽宁 20 河南 6
大连 106 黑龙江 10
福建 17 湖南 2
厦门 8 河北 2
江苏 49 陕西 8
浙江 10 内蒙古 3
宁波 10 广西 1
湖北 1 甘肃 1
山西 1 江西 1
宁夏 1 总计: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