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136号  发表时间:1996/6/1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现转发各地并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三种。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统一登记代码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62号文规定,涉外企业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其前面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因此,涉外企业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时,须出具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对于在组织机构代码发放范围内的涉外企业,凡已取得统一代码但尚未领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或既无码又无证的以及对于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未颁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各地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办理。今后,对新开业的涉外企业,必须提供技术监督机关出具的统一代码证书(影印件),方能办理税务登记。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时间:

从1996年8月1日起至1996年9月30日止。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范围:

1996年8月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涉外企业应在前条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补办税务登记。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

(一)对过去已申领税务登记证且已办理1995年度税务登记年检手续的涉外企业,应在规定的换证时间内持下列资料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换领税务登记表;

1,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1995)》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21号]规定核发的新版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影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3、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影印件;

4、原申领填写并留存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到位部份过去已报送了验资报告的,本次换证可不再报送);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涉外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经审核无误后,重新核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后近期内下发各地)一式四份,涉外企业如实填写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一份留存企业,一份交主管国税机关,一份交地、市、州级国税机关,一份交省国税局据以换证。

对提供资料不全或资金长期不到位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重新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最后一页“说明”栏中签注“暂缓换证”意见,并注明原因和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三)企业到省国税局办理换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1、重新填写并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1份,

2、原申领的“税务登记证”<包括所有的副本)或“税务注册证”。如有遗失“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注册证”的,须出具主管国税机关的处罚决定和在《四川日报》或《四川税务报》刊登的遗失声明,省局方予以补办。

3、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影印件;

已办理1995年度税务登记年检手续的外国企业到省局办理换证时,按上述第1款和第3款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凡主管国税机关确定暂缓换证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上述第1款、第2款、第3款收齐有关资料后,集中到省局办理。

(四)对未办理1995年度税务登记年检手续的涉外企业,应依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163号)规定补办年检手续后,方予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五)涉外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自行办理换证手续的,可委托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六、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换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管户,均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其名单各地请于今年年底以前上报省局,以便省局汇总上报。

(二)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在此基础上,各地、市、州国税局应汇总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9月30日前电传上报省局(传真号:6746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