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067号  发表时间:1996/7/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和配合国家进一步深化粮食体制改革,经研究,对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后,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粮食部门从事政策性业务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商业性经营机构的房产按现行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5〉172号文,政策性业务机构指: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村粮管站、粮管所、粮库、转运站、军供站;商业性经营机构指:粮油零售企业(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