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问题
文号:国税发(1996)353号  发表时间:1996/7/1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依法治税、公平税负原则,进一步做好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不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曾分别于1994年6月14日和1995年5月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4]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79号)。上述通知中均为外籍个人所得税检查进行了布置并提出了要求,经过各地涉外税务机关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外籍个人境外收入的查证渠道不畅,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仍比较普遍。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总局研究决定,各地每年必须将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列入稽查工作重点、常抓不懈,并不断改进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税源和遏制偷逃税势头。
(一)继续按照上述两个通知的要求,做好1996年度及其以后年度的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
(二)在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中,应将其是否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查证其境外收入申报的真实性,列为稽查工作的重点,认真分析外籍个人年收入变化情况,查找疑点,举一反三、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推动稽查工作向广度、深度发展。
(三)要做好税收协定国偷漏税情报交换资料(包括中国居民境外收入)检查核实工作,要按规范程序和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查核结果,不得无故拖延和无结论上报。
(四)要抓好外籍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大案要案的处理,凡月平均偷逃个人所税额一万元以上,年偷逃个的所得税额达十万元以上的,均列为大案要案范围,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需要曝光的,报总局批准。
(五)每年年度检查结束后,按涉外税收稽查规程的规定,上报书面总结和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