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煤气、天然气公司收取的城市天然气设施建设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169号 发表时间:1996/7/17
有效性:有效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乐山市煤气公司对天然气新增用户征收的城市天然气设施建设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乐市地税函[1996]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三、十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营业税。除此之外,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据此,对乐山市煤气公司向天然气新增用户征收的城市天然气设施建设费(包括主管道建设费用、支管道费、户内安装费)无论会计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收费金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