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175号 发表时间:1996/7/2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70号)转发你们,并对信用社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的审批程序及权限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审批程序。按照国税发(1994)240号文件,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的规定,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时,需要核销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应由信用社提出,“XX信用社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核销申请”(见附表),详细说明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发生的时间、金额、形成损失的原因,并提供有权机关认定为损失的文件或材料,“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签具的处理意见,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能列支。
2、审批权限。申请核销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的城市信用社,其各项准备金不足以核销的净损失、且单项损失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单项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信用社坏帐损失、投资损失核销审批表
信用社坏帐损失、投资损失核销审批表
申报企业: 年 月 日
损失项目
金额
损失原因
形成损失的时间
筹建领导小组意见
主管国税机关意见
地、市、州国税机关审批意见
省级国税机关审批意见
合计
筹建领导小组: 主管国税机关: 地、市、州国税机关; 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