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6)046号  发表时间:1996/7/25  有效性:失效
为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1996年,1997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保证将免征税款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