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涉外税收征管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176号  发表时间:1996/8/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以及省府川府函(1996)43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它地方性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规定,现就全省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地区(含省直属分局),于1996年8月底前将其征管关系划转到同级国家税务局,并移交有关征管资料。

各级国家税务局于1996年8月底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除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它税种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和资料,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划转征管关系。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涉外企业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过去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涉外企业,地方税务局于1996年8月底前造册移交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名册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等;国家税务局亦应于8月底前将现征管的涉外企业按前述名册内容造册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今后对新开业的涉外企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季将各自税务登记情况通报给对方。

三、关于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时间问题

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具体工作1996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