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190号  发表时间:1996/8/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发重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0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各地务必按总局《通知》要求,结合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查清漏管户,摸清总户数,对偷漏避税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案例及时向省局汇报。
二、检查时间从8月1日起至1997年6月底止。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其内容包括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的措施与建议;并认真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情况检查汇总表》连同总结报告于1997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三、省局将在各地检查结束前组织力量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