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132号  发表时间:1996/8/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成、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47号)精神,现就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成品冬虫夏草有其生长特性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需经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并且加工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故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属于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1995年7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按10%的退税率办理退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出口的非成品冬虫夏草,应按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各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部门,对企业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已按3%退税率办理了退税的,要认真予以清算,并在省局下达的退税计划内及时补办其退税差额。